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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髙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渰补偿的年限最髙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28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 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 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 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 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 [2010]12号),2010年7月12日由最离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 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陣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 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 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 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 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 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 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