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国有控股或是国有参股企业,甚至包括许多民营企业,都会有党委。有时候,这些企业或是这些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在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往往会由母公司党委再下一个任命文件。我们在办理部分案件时,有些办案部门会据此认为,相关当事人因为有了党委的任命文件,而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企业管理人员经企业内部党委任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管理人员的主体身份应当也只能根据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确定。非国有公司的上级公司,既便是国有企业,但由于其并未直接与相关人员签定了任何形式的聘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因此缺乏委派或任命的前提条件。
党委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无权代表公司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同时,党委下发的通知不是劳动合同书、不是聘书,通知内容不具备成立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没有设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条款。因此,非法律主体所作出的一纸通知,无法形成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也无法形成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聘用关系或委托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没有评判的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和中国特色,我国不少地方还沿用过去的形式,在企业依法产生领导机构之后,也在形式上由党委 “批准”、“任命”,但从法律性质来看,党委根本不具有任命权,公司、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对股东负责,不对党委负责。本案中,金融超市为一级独立法人,其公司员工的聘用经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属于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之外不具有其他更高权力机构。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便党委不行使所谓的“任命权”,都不会影响公司员工的产生方式和实际地位。因此,在体制改革中,党委对于公司、企业继续保留、或者“行使”这种“任命权”,从法律上来说对于企业性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更不能说明被“任命”的人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实践中,党委作为企业内部的党组织,在许多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党支部等形式广泛存在,许多非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党支部书记。但这决不能改变企业的性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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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党委任命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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