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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邓玉娇故意伤害案,取得法律和社会双重效果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已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并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煽击其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至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邓玉娇于2009年5月1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5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向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处理情况
 
为使本案的辩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汪少鹏及本案另一辩护人刘钢律师一方面对案件本身,确定了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及坚持依法辩护的原则。
 
两位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便立即向巴东警方递交了请求变更邓玉娇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申请书,并提出了会见被告人的请求、成功会见了邓玉娇。
 
而后,两位律师又多次前往巴东,在巴东检察院查阅并复制案卷、在野三关查看案发现场。在调查、了解案情,会见被告人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的辩护思路是,对邓玉娇拟作正当防卫情形下的无罪辩护,同时还提出如果法院认定其防卫过当情形下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
 
三、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邓玉娇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结果公布后,取得了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好评,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本案有罪免处的判决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接受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