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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刑事诉讼可缺席判决:外逃贪官你给我站住!

突发!刑事诉讼可缺席判决:外逃贪官你给我站住!

法律读品 2018-10-26

来源:法律路上综合中国新闻网、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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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0月26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的刑诉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同时,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延伸阅读:

被缺席审判,外逃“贪官”诉讼权利有无保障?


设立监察机关后,检察院还剩下多少侦查权?


“认罪认罚从宽”,是否意味着放纵犯罪?


时隔六年,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启动修法程序。


2018年4月2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此次上会的草案共24条,主要聚焦三大问题:与监察法完成衔接、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刑事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制定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此前曾经历两次大修: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疑罪从无等理念;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等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常委会所作的草案说明,刑诉法前两次修改,属于对基本法律的“较大修改”,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次是“适当的修改补充”,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缺席审判:近亲属可上诉,罪犯归案可提异议


最受关注的当属缺席审判制度正式进入刑事领域。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已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唯有刑事诉讼空缺。


此次草案中,缺席审判作为特别程序,适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


按照草案规定,在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中,可以缺席审判的情形为: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责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审理,必要时可指定管辖。具体程序为: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在未建立缺席审判程序之前,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自2005年4月起,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了“天网”行动。《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4月22日的最新报道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共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058人,其中,追回国家工作人员800人。


据沈春耀所作的草案说明,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诉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外逃人员被缺席审判,其诉讼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草案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并有法律援助兜底。对判决不服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而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如果他们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沈春耀认为,上述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草案还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和被告人死亡案件进行缺席审判的规定。据《法制日报》报道,沈春耀表示,对刑事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


衔接监察法:检察院不再查贪腐,律师不介入监委调查


在监察体制改革及监察法制定过程中,监察权与刑事司法权如何衔接备受法律界关注。其中最关键的内容在于,检察院的侦查职能如何调整。


按照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监察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由监察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原本由检察院行使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权,基本都划给了监察机关。


在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时,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被暂时调整或暂停适用。


现行刑诉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次刑诉法修正草案,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但保留了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法学界此前曾担心,如果没有侦查权作为后盾,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恐将乏力甚至落空。此次草案为检察院所保留的部分侦查权,针对的正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所需。


设立监察机关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变为: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草案明确,位于中间环节的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时,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还保留自行补充侦查权。根据监察法,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这条规定纳入到了刑诉法修正草案中。


需说明的是,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更大。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强制措施的衔接也在草案中予以明确:如果监察机关在此前调查中采取了留置措施,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然后,检察院再决定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限为十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决定期限。


与监察法衔接还体现在,刑诉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规定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被删去。此前已施行的监察法未规定律师能否介入。也就是说,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并非一律从快从宽


草案还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增设刑事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需在审判前做好各种工作。侦查机关要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要签署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等。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是,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与监察体制改革一样,刑事速裁与认罪认罚从宽,都曾进行试点。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为期两年。之后,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授权这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为期也是两年。


所谓刑事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简化: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只要询问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接受量刑建议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就可以了。


速裁程序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即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其中,速裁程序被纳入到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从速裁试点到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目标一脉相承: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在南方周末记者此前的调查中,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有的十分钟就能完成庭审,大部分案件在十天内就可以审结(详见《南方周末》2016年5月29日《刑事速裁两年试点即将收官 中国版“辩诉交易”:快了,轻了》)。


硬币的另一面是,如果把关不严,可能引发司法腐败,吞噬司法公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决定草案时,有委员提出: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吗?


对此,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规定的自首从宽相同,“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要“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草案规定的不适用速裁程序的相关情形,与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方案有相似之处,比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能速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