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关于资产并购特点的分析,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资产并购方式所适用的情况。下列情况可以适用资产并购的投资方式:
一、适用对象可以是公司制企业,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是管理规范的企业,也可以是管理不规范的企业。
二、关于对出让方披露的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作全面披露的可以适用,出让方未对目标公司作全面披露,仅对资产作全面、如实披露的也可以。
三、目标企业的资产能够适应投资公司的需要。在资产并购的条件下,投资公司看中的既不是目标公司的壳,也不是目标公司的企业平台,而是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其产品在目标市场中的份额。投资公司的目的是既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省去新设投资的基本建设时间,早日进入目标市场,承继目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同时又能甩掉目标企业的包揪,达到轻装上阵、高起点开始运营的效果。
四、限制竞争。从实务中看,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之所以要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并不一定是完全看中目标公司的资产,还在于取得目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已有业务,而要达此目的,目标公司必须保证在出让资产后,不在目标市场投资从事同类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否则,目标公司前手将陈旧的资产高价卖给投资公司,后手再用所得价款建设新的工厂,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投资公司的并购目的就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