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发行人的重大債权请务;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公司幸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則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2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題。
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