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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著作权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其中精神权利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将与其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剽窃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就目前来看,侵权人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还是对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侵犯,即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或传播作品,或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可见,大多数侵权人都是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未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实施的。这反映在举证责任上,权利人只需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例如侵权人发表在杂志、刊物上的作品,出版发行的图书或录音录像制品,录制现场表演的非法拷贝,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等。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也可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