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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是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虚拟股权)的日期,是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履。行股权激励计划而为激励对象所接受的重要时点,在决定等待期、行权期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失效期时,一般是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日为起算点。

  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日一般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者上市公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而授权日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召开董事会由企业董事会制定的一个具体日期,可见,授权日应当在生效日之后。对上市公司而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该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因此,授权日应在生效日之后的30日内确定。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不存在交易日与非交易日的区別,在分批集中对股权激励对象集中授权的前提下,授权日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授权日应当是工作日,在非工作日授权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授权日与企业考核日期相适应,最好在考核日期之后或者之前。
  三、授权日与企业战略目标的起始日相一致,这样会使企业的战略目标与股权激励计划在时间的安排上相对应。
  在对具体激励对象滚动性地授予股杈激励标的的前提下,可以防止激励对象到期一次性套现获利出局,同时又可以使得股权激励对象不时地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从而形成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在此种激励模式下,具体授权日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日期:
  一、激励对象受聘日。当激励对象被聘为公司的董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时,董事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向受聘人授予股权激励的,受聘日即可以作为授权日,从一开始就将新聘员工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确定晋升之日。激励对象的晋升,说明了激励对象对公司而言更具有重要性,在激励对象确定晋升之日即将激励对象纳入激励范围,予以股权激励标的。这是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长期激励,也使得激励对象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更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
  三、在激励对象的业绩评定日。每年的绩效考核评定之后,对于表现特别优异的人员,即使不属于董事会事先拟订的股权激励的岗位范围,也可以单独授予股权激励标的予以鼓励。
  四、激励对象取得技术成果之日。激励对象取得职务技术成果之日也可以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五、激励对象负责或者接管公司重要项目之日。激励对象被委派负责或者接管公司重要项目之日,可以作为授予激励对象以激励标的,以利于激励对象尽力将项目完成而不是中途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