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知名律师咨询网
热门内容:
联系我们
律师:周渭清律师
电话:13507189185
Q Q:1614205252
E-mail:1614205252@qq.co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6栋201室(黄鹤楼酒业公司院内)
公司业务首页 > 公司业务 > 股权激励
非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主要考虑因素

 一、激励对象的人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预计的激励对象超过50人,那么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公司则不适合采用认股权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而应当采用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或者账面价值增值权型虚拟股权激励或者其他类型的虚拟股权激励。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其预计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的人数超过200人,那么同样是因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采用各种类型的激励对象不需实际持股的虚拟股杈激励,而不便采用实股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模式。
  二、对现有股东的控制权的影响。如果非上市公司现有多个股东,而且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安排比较微妙,如果引入新的股权激励对象股东会导致原有股东之间股权设置的平衡,而且各股东不愿打破这种设置,那么,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采用虚拟股权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而不是实股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现有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果企业本身财务困难,而且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往往对现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更为看重,而不太指望未来的股份收益,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应实施具有福利补充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例如岗位分红权,即在员工获得岗位分红股份的情形下不需要员工支付现金,这样在员工原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其每年可得岗位股份分红收入,易于为员工所接受。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适合实施需要员工出资购买的股权激励计划,因为员工对公司前景有担忧,因此很难接受这种股权激励计划。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很有前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施需要员工出资购买的股权激励计划,以此增加公司的资本金,员工也很容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