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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及 (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 律师担任 案件被告人(上诉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律师姓名: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邮 编: 邮 箱: 个人邮箱:
地 址: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辩护案件做辩护人时,以及强制医疗案件中做诉讼代理人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