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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理解错误,从而直接影响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符合以下要件可以构成并产生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其一,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与欺诈有别,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误解一方陷人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与他人无关。这一点与欺诈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误将甲物为乙物而订立的合同。其二,应当是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就是指影响到合同订立与否或对合同中权利义务内容有重要影响的条款发生误解。如把复制品当成真品进行交易,错误理解了商品的品牌或型号等。如果为一般误解或对次要事项或一般事项发生误解,应不能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如仅仅是对车辆颜色的误判因不属合同主要条款而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其三,误解方受到了较大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此规定,尽管表意人有重大误解,但对其并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能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