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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不同。一旦承诺产生约束力,事实上即意味着合同的成立。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制度作为规范合同如何成立的制度,法律所关注的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协议,而不关注合同主体、意思表示和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一个成立的合同而言,其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就是合同的生效所要研究的问题。可以说,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尚未成立的合同,不涉及合同的生效判断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这些基本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识水平有关,通常与年龄倶增。《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组织体,其行为能力只能通过其意思机关做出,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实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早期理论与实践多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认定为无效。但为促进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现代各国立法对越权经营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法人团体也是合同主体,其所订立的合同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非法人团体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团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团体,应当以其法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是由两个要件构成,一为主观的、内在的意思;二为客观的、外在的表示。只有意思与表示一致时,方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常常出现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形,如何确定其效力,立法与学说有三种观点:第一,意思主义。认为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之源,故应当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为准来认定其行为所发生的效果,这样能充分保护表意人的意志和利益。第二,表示主义,又称外观主义。认为应以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来认定其行为所发生的效果。如果允许当事人以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销法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表示主义并非不注意真意,只是为交易安全考虑,推定表示即为真意,这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慎言谨行,消除以当事人内心为准的弱点。第三,折中主义。认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考虑内心意思,又要考虑外在表示。民法中有“用语错误,无害真意”之法谚,多强调意思主义。而商法中对商事登记事项、公司对外业务、票据行为、证券权利、保险代理等事项均实行表示主义。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效力源于法律的授予,对合法的合同法律赋予其拘束力,对于不合法的合同,法律当然对其效力给予否定。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毒品、枪支的买卖、非法经营等。合同不违反法律也包含合同的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外延尚难界定,这也为司法带来了处理上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