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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对方财产的当事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向对方予以返还,从而使双方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状态。返还财产的依据在于:合同归于无效,其取得的财产已经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其财产的取得不应得到维持,必须予以返还。其法律制度设计是以恢复原状为目的的。如果原物不存在的,返还义务人需要用货币进行补偿;如果原物本身即为货币的,返还请求权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二、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因合同归于无效而产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合同归于无效的赔偿损失后果,其性质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仟。在合同归于无效的时候,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最终导致合同效力瑕疵或者归于无效的事由,是来自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因此,合同归于无效具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一般而言,合同归于无效时的赔偿损失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合同的无效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造成了损失;无损失则不存在赔偿问题;其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法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间的协助、照顾、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其三,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所造成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收缴财产
  所谓收缴财产是指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当事人利益而归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所取得对方的财产,不应当再返还对方,而应当予以收缴后,交与受到损害的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