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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2006年7月10曰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