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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与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权利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归于无效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其一,可撤销合同必须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实为将可撤销合同限定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其二,可撤销合同须由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方能产生法律效力。由于可撤销合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的法律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唯有自己明晓,他人无从判断,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得知合同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的事实,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若当事人愿意履行,合同依然有效。而合同无效因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即使当事人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也有权主动干预,宣告合同无效。因此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效力的认定方面截然不同。其三,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为有效合同。

  因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权利人享有,其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如果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则可撤销合同仍然为有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可撤销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这一点有别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是属于当然无效的,任何人不得要求当事人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