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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渭清 律师

武汉知名律师周渭清(曾用名周友华),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菲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有近30年实操工作经验,拥有广泛人脉资源,与公检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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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渭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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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査的标准

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在具体业务中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概括起来,法律尽职调查应符合两项要求:充分查明“重大事实”和尽到“合理审慎”义务。

  一、充分査明“重大事实”
  目标公司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并不都是重大事实。“重大事实”是相互联系作为整体可能误导投资者有关投资性质的事实,是委托方认为将显著改变现有信息总和的事实。即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尽职调查中遗漏的事实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但是也可能是重大事实。当调查方特别提示和关注时,不能凭臆测属于当事人可能已经知道的基本信息就不予以分析和判断,相反,仍应在尽职调查中进行核查。
  法律尽职调査中对于重大事实,应当从总体上把握。对所获取信息,应当注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应从特定目标公司、具体交易出发,针对具体交易进行,而不是所有的公司、所有的交易进行完全相同的尽职调查。
  二、尽到“合理审慎”义务
  “合理审慎”是指律师在从事法律尽职调查时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超出"合理审慎”以外,不应追究律师的责任。
  合理审慎不是对成功的尽职调查的最高要求,相反,它是这一程序的最低要求。合理审慎要求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而不是单纯地、完全地依赖公司髙管的单方面陈述所披露的信息。
  通过他方所提供信息进行综合验证是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重要方法。如查找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法院的判决书,甚至是媒体报告(特别是涉及环境方面的问题,而未有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目标公司内部的访谈和现场勘察也是获取重大事实的重要方法。对于书面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访谈活动、现场走访可以核查目标公司自身所披露的信息,是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方法之一。其他专业机构的报告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也是法律尽职调查的参考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