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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渭清 律师

武汉知名律师周渭清(曾用名周友华),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菲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有近30年实操工作经验,拥有广泛人脉资源,与公检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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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周渭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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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言主题]:借款问题

    [留言人]:苏承明   [留言时间]:2018/2/23 20:29:57

    [留言内容]:想咨询借款纠纷问题
  • [留言主题]:劳动纠纷及非法侵占

    [留言人]:余明   [留言时间]:2018/2/13 20:23:25

    [留言内容]:你好,我是一名设计师,经朋友介绍,2017年8月来武汉一家包装公司工作,因为不曾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按时发过工资,实在要用钱就给老板要一点,到年底了老板不承认当时承诺的工资标准,说是多给了,要退还要多给工资,押我的车子,威胁我不能辞职,明年还要继续为他工作,我该怎么办
  • [留言主题]:超市漠视生命

    [留言人]:王瑾   [留言时间]:2018/2/5 20:28:33

    [留言内容]:2018年1月16日下午14:58分,我父亲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附近的一个卫斌超市购物,超市面积大概200平米。超市监控显示15点左右我父亲身感不适,到超市米堆坐下随后倒地,超市员工在旁边走来走去视而不见,直到15点零3分保安才过来看了一眼,然后就走开了,15点05分保安才把我父亲从地上扶起来坐在地上,监控显示我父亲手脚能动,意识清醒,能跟保安正常交流,然后监控被超市员工遮挡,15点7分当他们员工走开后,我父亲再次倒在地上,超市员工就在我父亲身旁不予理睬,后来有一名顾客帮我父亲急救,而超市员工直到救护车来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15点15分救护车把我父亲运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猝死。 超市现在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责任,而我们认为超市对我父亲的发病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拖延了抢救时间以致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我父亲身体一直很好,没有什么病。 在这次事件中,存在几个问题: 1,他们超市对生命过于漠视,该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超市面积不大,在超市中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超市发生的事情,而我父亲倒地后他们近3分钟才到现场,明显是一种不作为。 2通过跟超市沟通,他们说不敢去扶我父亲,但是后来过了5分钟为什么还是扶了,而当时把我父亲扶起来以后手脚都能动,意识清醒,能跟保安正常交流。 3,我父亲倒地的地方离超市门口就只有10米左右的距离,外面就是马路,超市门是敞开的没有保暖隔温措施,超市也没有开暖气,这么冷的天,他们就这样让我父亲在地上躺了15分钟,为什么没有采取保暖措施。试问一个正常的人也不能忍受,何况是一个老年人,(我父亲死亡时间离75岁正好差4个月)。
  • [留言主题]:李亚明诉武汉市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书记黎东辉土地侵权案

    [留言人]:李亚明   [留言时间]:2018/1/16 15:34:02

    [留言内容]:我在中院已上诉,交了50元钱,但没有律师,不知能不能请得起您?下面是我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亚明(男,汉族,身份证号:420106194805015614) 住所:原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渔光村89号 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桂子花园一期4栋1单元201室 联系方式:13871253089(手机) 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黎东辉(男,汉族,书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李亚明房产恢复原状;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0年10月5日我购买了一套位于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渔光村89号的房产,因国土局还未成立,洪山区房产交易所经办人刘良培,按照传统老格式出具了两证: 地 点: 洪山区房产交易所九〇.九, 交易证: 洪字第005358号, 土地证: 武房地籍洪房私字第000484号, 房产证: 武房房私字第000673号, 卖 家: 洪山土地管理局土地证NO29-14。 实际占用土地336.278平方米,房屋345平方米,四合院式结构,有房有树有院墙,各种花费约15万元。 廿年后的2009年,东湖风景区渔光村因武汉华侨城项目拆迁,区政府拆迁表上是这样登记的: 拆迁编号: C-47, 业 主: 黄建庭, 房 屋: 1134平方米。 当我得到消息后从澳大利亚回国,看到自家房墙上明示有C-47。这样C-47就产生了两位业主,其中必有一位为假。 除此之外,在区政府拆迁表上,也查不到我房号、姓名、身份证号,看似又象“三无拆迁”,我成了“被钉子户”。 1黄建庭从未公开露面与我争过房产,可是我却因黄建庭而无法领到房款,一个看似并不复杂的问题,一拖八年。 2区政府既不去寻找黄建庭了解情况,也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极有可能黄建庭就是一个假人。 32010年3月23日下午4时,区政府在明知有错的情况下,依然强拆了我的房子,使我无家可归。 4八年内,我去区信访办上访了141次,每次都是满满的正能量: 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组织专班,就是没结果。 太离奇了,一个区政府拆迁表上的假名,就能使我的房子说没就没,真是冤。八年来区政府的一言一行始终在维持着一个谎言,实在令人费解 将国法形同虚设,完全象个土匪。 八年中我每个月信访1-2次,累计达141次无果。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先生(签字) 时间: 2018 年 1 月 16 日
  • [留言主题]:学贷纠纷

    [留言人]:彭军   [留言时间]:2017/8/11 11:17:15

    [留言内容]:去年9月份在洪山区的一家叫中软瑞达的培训机构申请了教学贷款,之后由于个人原因要取消这笔贷款,公司那边口头答应帮我处理,然后我就没有再理会这件事,到今年贷款方突然找我还款,我去找中软瑞达,公司已经不在原来的地址,之前留的电话也打不通,跟公司只签了还款协议,就学合同没有签,申请贷款之前是我知情的,我让他们取消贷款之后后续的事情是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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