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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投资方式适用的情况

并购投资主要适用如下情况:

  一、产品供过于求。供过于求是指市场上产品的供应量大于需求量。供过于求的结果必然是竞争激烈,价格下降,费用增加,利润降低。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在采用新设方式在目标市场进行投资,会使供应量再度加大,竞争更加激烈,企业利润再度下降。如果选择并购的方式进人目标市场,首先不会增加供应量,其次可以改变市场的竞争态势,使投资公司处于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二、竞争难分胜负。有时候目标市场被投资公司和竞争对手瓜分,双方势均力敌,难分胜负,继续竞争对任何一方都无利可图,只能两败俱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最好采取并购的方式扩大自己的投资,如果能够并购主要竞争对手最好,并购目标市场的其他企业也行,结果都会改变市场格局,使投资公司掌握市场主动权,甚至出奇制胜。
  三、借道入市。有时候目标市场已经牢牢地被本地企业所控制,外地企业、品牌难有进人的机会,或者进入的成本高,风险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就应当考虑通过并购的方式借助本地企业、品牌进人该目标市场。这样做可能并购成本会大,但是比在这样的目标市场新建工厂的成功概率要高,风险要小。
  四、目标公司符合投资的需求。从实务中看,不是所有本行业企业都可以成为目标公司,要想成为理想的目标公司,相关企业除为本行业企业外,还必须在规模、产品、品牌、市场、竞争态势、技术、装备等有关方面能够满足投资公司控制相关市场的要求。投资是为了占领市场,如果相关企业不能满足投资公司占领目标市场的要求,就不是理想的目标公司。没有理想的目标公司就不宜采取并购投资的方式,或者说采取并购投资的方式不如采取新设投资的方式。
  五、目标公司股东或者目标公司有交易的愿望。股权并购交易的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并购交易的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如果交易对方没有交易的愿望,投资公司不能强迫交易,并购投资无从谈起。在这种企业下,投资公司要想进人相关市场就只能采取新设的投资方式。
  是采取新设投资方式,还是采取并购投资方式,应当综合考量择优选择。实务中应当根据目标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哪种方式最有利于投资公司控制目标市场就应当采取哪种投资方式。
  搞清楚并购投资适用的目标市场情况,能够帮助我们正确的选择投资方式,在处理投资方式上避免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