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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人的股东出资瑕疵对上市的影响

 企业股票是否能够正常上市,首先必须审核企业股东出资是否合法并且符合规范要求。关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合法,没有权属障碍;二是股东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来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问題。

  关于股东出资的规范问题,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监会乃至证交所的规章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額。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額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显然《公司法》已经对公司注册资本做出规定,无论注册资本为多少,已经缴纳的部分达不到上市的最低要求,就不能取得上市的资格,也就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还有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做出了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額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对于企业出资财产方面的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他人的财产进行出资,例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以正在注销中没有清算完毕的企业资产进行出资等等;(2)以尚未取得的权利证书或者权属不完整的财产进行出资,例如: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等等;(3)用受限制的财产出资,例如:以共有的财产出资但是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以他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财产出资等等;(4)虚拟出资,比如重复出资,以资产评估增值出资等等;(5)以不具备财产属性的劳务、信用、人力资源等要素出资;(6)以公司的资产出资;(7)以报废的财产进行出资。总体而言,对于企业出资财产方面的瑕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出资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权属股东,因此就不能认为是股东的合法资产,也就不可能作为股东的出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