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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规范框架内对知识产权有一系列详尽的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第37条第5项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第1项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釆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五、《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11条规定:“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45条第2项规定:“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