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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随时支付,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破产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破产程序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案件履行了全部程序或因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认定属实以裁定的方式终结案件的活动。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了解破产人根本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情况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的申请,对于破产分配完毕的应当一并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终结破产程序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