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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116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表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可以进行一次分配,也可以进行多次分配,具体情况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具体为:破产财产如果种类单一,变价较为容易的,管理人可以采取一次性分配的方式,将全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财产如果种类繁多、数量大、变价出售难度高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多次分配的方式,先就已经变价出售的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部分分配,其余的破产财产待变价出售结束后再次进行分配。无论是一次分配还是多次分配,都应当遵循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与比例规则。管理人进行多次分配的,应当就每一次分配的财产额与债权额予以公告。管理人进行最后分配的,即对全部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分配的,对附条件债权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在公告中载明条件成就的情况及提存财产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