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一、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用、变价费用、分配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二、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清偿破产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主要是指破产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纳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险费,以及破产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款。
四、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