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知名律师咨询网
热门内容:
联系我们
律师:周渭清律师
电话:13507189185
Q Q:1614205252
E-mail:1614205252@qq.co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6栋201室(黄鹤楼酒业公司院内)
公司业务首页 > 公司业务 > 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破产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在各国破产法中都被赋予了破产能力。对于特殊行业的营利性法人,破产法则都规定了特别的破产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曾规定: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具有破产原因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可不予宣告。《企业破产法》第2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达到破产界限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特别规定。《企业破产法(草案)》说明中曾指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例如,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此外,在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具体程序上还需作一些其他特别规定。”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依据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如此规定解决了金融机构破产的现实需要,并维护了法律的协调统一。
  《企业破产法》对国有政策性破产也作了特别规定。该法第133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正如《企业破产法(草案)》说明中所言:“由于体制、机制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实施关闭破产。因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此,我国破产法为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由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了适用政策性破产的特定的国有企业的范围以及该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其中的职工安置等特殊事宜仍按政策性破产处理。因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政策具有过渡性,当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一并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