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一条款规定的是企业法人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破产的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院受理企业法人破产申请的条件;二是指法院宣告企业法人破产的条件。
判断一个企业或一个机构是否为企业法人,惟一的标准就在于其是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如果申请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则该法人的性质就变成了企业法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的应该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清偿的到期债务的简单事实。证明这一简单事实发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没有清偿;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过清偿“到期债务”的要求,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呈连续状态下的停止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