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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功能

一、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有助于实现债权公平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都视为到期,未到期债权,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申报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债权未到期时,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请求其履行债务。但是如果不允许未到期债权人申报债权而等待其债权到期,势必会出现届时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清偿之情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实现债权公平受偿,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所有债权都被视为到期,所有债权人都可以申报债权并有机会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另外,在破产债权的清偿中,实体法上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受到同等对待,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当破产财产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清偿时,按比例清偿。预防破产的和解与重整程序所实现的偿债也是以所有债权人能够受偿为目标。
  二、对债务人而言,破产可淘汰落后或者起死回生
  通过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将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用于分配偿债,使无力摆脱债务困境的债务人倒闭而退出市场,破产可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破产预防可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达成偿债协议,通过执行具有减免债务或者迟延履行等债务处理内容的和解协议或者对债务清偿重新安排的重整计划,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能够起死回生,重新建立起交易信用。
  三、对社会而言,破产可维持社会安定,保障经济良性运行
  对无力偿债且无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宣告破产,可以及时切断债务链,有效避免债务膨胀,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定;破产和解与重整通过特别的偿债安排重新配置破产资源,由此拯救陷人债务困境中的企业,保障了经济的良性运行。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开宗明义界定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同时这也是对破产功能的集中阐释。根据该条的规定,破产之功能在于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破产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健全、完善的破产立法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