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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依据上述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其一,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二,债务人应按《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认为自己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至于债务人是否实际构成此情形,不影响债务人的申请,只影响法院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