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据此规定,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的,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同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一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只需要债权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即可,而不需要债权人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不仅需要载明债权人的基本情况,而且需要载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此项债权人、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较为简单,通常只限于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为了保证法院管辖的适当,有关债务人住所地的信息必须准确。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中所载明的申请目的,应是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和宣告破产。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书中所载明的事实和理由,应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对提交申请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提交有关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