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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这一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在上述规定情形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只能申请破产清算,而不能申请重整或者申请和解。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依然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清算的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首先需要载明的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此项基本情况应是指:企业法人及其已解散的基本情况、清算组的组成情况和清算组的清算情况等。破产申请书其次需要载明的是申请破产清算和宣告破产的申请目的。破产申请书最重要的是载明申请破产清算的事实和理由。此项事实和理由主要是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此,清算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清算组在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此项提交义务,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所承担的提交义务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