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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也称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依据这一规定,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中介机 构以及中介机构中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被指定为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