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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

 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这一规定表明,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来进行。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财产的买卖行为。通过拍卖方式对破产财产实施变价,可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大多数债权人认为对部分待变价的破产财产或者全部待变价的破产财产以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变价,可以更好地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的,并将这一决定写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的变价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规定,采取拍卖以外的方式进行。破产企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