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知名律师咨询网
热门内容:
联系我们
律师:周渭清律师
电话:13507189185
Q Q:1614205252
E-mail:1614205252@qq.co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6栋201室(黄鹤楼酒业公司院内)
公司业务首页 > 公司业务 > 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11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定和执行有以下要求: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在进行最后破产分配前对非金钱状态的破产财产进行变价。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由管理人准备并及时拟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变价的破产财产的总额、类别、估价、所在地点以及变价财产的原则和方式、变价地点和时间变价费用等写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必须按照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执行。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讨论未通过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后,管理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按照破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