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武汉知名律师咨询网
热门内容:
联系我们
律师:周渭清律师
电话:13507189185
Q Q:1614205252
E-mail:1614205252@qq.com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6栋201室(黄鹤楼酒业公司院内)
公司业务首页 > 公司业务 > 破产清算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规定中所设立的权利属于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权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同于破产债权仅具有公平受偿的权利。由于破产人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优先不同于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也不同于破产债权中清偿顺序的先后,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都是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清偿,而别除权则是在破产财产之外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因此,即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财产只有在清偿担保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能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和破产债权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的,均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