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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允诺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提供能为债权人所接受的资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在担保关系中,担保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予以清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某种财产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了清偿。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使债权人的债权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没有必要对债务人继续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债务人巳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如果因资金缓解而重新恢复清偿能力的,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