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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著作权受侵权损失的证据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虽然给计算侵权损失提供了计算方式,但具体操作性不强。目前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失主要依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中有关支付稿酬的办法以及被控侵权出版物版税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中侵权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在诉讼中,应当主要就被控侵权出版物侵权前后的数量对比情况、单价、再版情况等提供证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未规定软件开发者的损失如何计算,实践中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视侵权事实、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情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