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商标和专利比较起来,认定侵犯版权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困难、作品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举证困难等几个方面。我国在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即侵权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分别对其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的作品有合法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侵权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只有举证证明被控侵权的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作品行为有合法来源,方可免去赔偿责任。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