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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抄袭侵权和适当使用

抄袭、剽窃在版权领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国家文化部于1984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曾指出:“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2001年10月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可见著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为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民事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以下四个侵权的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抄袭的方法多种多样,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在抄袭的认定上,应注意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他人作品是否发表为条件。
  而创作作为一种发现的智力劳动,学习、吸收他人的创作成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片段在很多情况下也再所难免。但合理引用必须有一定界限,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合理引用的界限,应主要考虑以下内容:①所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②没有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③正确标明了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的姓名。
  适当引用和抄袭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而抄袭他人作品,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正确区分剽窃和适当引用十分重要。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一般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被剽窃的作品是否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适当引用”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4,但古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但专题评论和古体诗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