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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但诉讼时效仅消灭诉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

  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该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在实践中,许多版权侵权行为往往是持续的,并且时间跨度很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未予追究,之后当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其是否还受保护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该问题作了回答,与会同志认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确认了这一规定,该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