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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发生变化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商标权的变化主要指商标权的消亡或终止,包括三种形式: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商标权自然终止。首先,商标权注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影响。第一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的,应当事先同被许可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标注册人注销商标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归于终止。如原注册商标进人公有领域,原被许可人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注销后一段时间又被他人申请注册的,原被许可人不得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被动注销的,如注册人消亡而导致商标被注销等,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确知该商标已经注销则不应当使用。其次,商标被撤销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影响。第一种情形,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无效,撤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则被许可使用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如果原注册人存在,其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而继续使用,同样根据过错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商标权如果是自然终止,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但不得以注册商标的名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