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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纠纷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如果说所有权主要是保护静态的财产关系,以合同为主要代表的债权即主要表现为保护动态的财产关系。著作权合同主要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因此,其相应的纠纷也划分为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法定的保护期内转让给他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在确定的范围内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不仅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进行了修改,还增加了有关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这完全是顺应《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我国已加人的国际条约而作的相应调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作品的名称;②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③转让价金;④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⑤违约责任等。许可使用合同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②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③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④付酬标准和办法;⑤违约责任等。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也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全部;可将部分权利向一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而将其他权利向另一方转让或许可使用,也可将全部权利向一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并可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一般认为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著作权仅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但在实践中,转让或许可使用财产权的时候,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发表权也视同转移或许可他人使用了。但署名权作为一部作品作者的最直接体现,是禁止转让的。如果转让合同中出现上述内容,将导致该部分内容无效。
  转让著作权的种类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否则视为超出了权利转让的范围,构成违约。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区分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十分重要,许多纠纷就是因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引起的: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不同,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使用人能就其被许可使用的权利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其他人行使该权利,而非专有使用权人无权排除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人行使该权利。一旦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将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此外,在认定合同效力时,还须注意转让或许可使用权利的保护期,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著作权终止,将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