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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在事实不能査清时,由被告承担败诉结果的证明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该原则的例外,除非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的特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是不能随意适用的。《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之所以对出版、制作、出租等行为人设置严格的合法来源举证责任,是因为他们对自己所经营的业务比一般人负有不侵犯他人著作权更强的注意义务。一旦在经营中出现了侵权行为、侵权复制品,他们应当对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如涉及的复制品有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等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推定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原始的侵权复制品并不是来源于这些行为人,但他们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对遏制市场中涉及出版、制作等中间环节的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