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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以及法律或合同约
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二是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后是否需要公证程序或者是否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等。
  二、合同的书面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文字等有形载体表达或记载其意思表示内容及其达成的合意。《合同法》第11条规定广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合同书
  合同书是记载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书。合同法中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目的在于:其一,为交易及其条款提供清晰的证据;其二,产生警示作用,防止草率、不成熟、欠缺考虑而订立合同;其引导作用,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法律框架;其四,保护合同弱势当事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信件
  作为合同书形式的信件是一方当事人发给另一方当事人关于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为明确合同的条款进行书信往来所形成的记载合同条款的书面文件。信件通常仅有一方当事人签字,如果信函往来就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则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数字技术和电子通信手段记载合同条款的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作为记载和表现合同条款的书面形式,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和认可,避免了当事人事必躬亲的订约形式,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
  三、合同的口头形式
  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对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形式具有简便易行、节约订约成本等优点,其广泛适用于交易标的小、及时清结的合同。其缺点是发生纠纷举证困难、难以查清事实真相。
  四、合同的其他形式
  合同的其他形式是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形式。如合同的推定形式,就是当事人以特定的行为推定其意思表示,推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巳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