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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