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时间,对于要物合同就是合同所要求的标的物交付时间,而对于要式合同就是合同约定的特定方式的完成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既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时间界点,也是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基础,所以,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攸关。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由承诺生效时间决定的,即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由于各种合同具体情况不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形式不同,合同成立时间确定规则存在差异。
第一,当事人采取口头对话方式要约承诺的,受要约人直接作出承诺即到达了要约人,承诺即生效,合同于承诺时即告成立。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26条第2款及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书是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确认书等。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五,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成立须办理公证、登记、审批等程序的,在完成相关手续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