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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漏洞及处理

目前,在处理日常交易时,仍有不少人缺乏订立合同的观念和意识,也欠缺相关法律知识,因此难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一些疏漏。所谓合同的漏洞,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其所订立的合同中,对于一些应当约定的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内容存在遗漏),或者虽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例如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一般来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而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那么则有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如在买卖合同中缺少标的物条款,借款合同中缺少借款人签名等等。

  有漏洞即应填补。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存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义务而确定的规则。这就是说,在出现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当事人难以直接根据合同的规定来履行义务,并且由于合同对当事人义务的设定不明确或存在缺陷,此时当事人就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则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补充;其次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再次按其他任意性规范或对补充的合同进行解释两种方法来确定。下面针对上述补充方法做具体的阐述。
  一、协商补充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规定,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继续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的漏洞,这是最有效的填补漏洞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双方的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漏洞时,当事人必须要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对当事人巳经产生了约束力,而判断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是要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也就是说对主要条款双方已经经过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而达成了合意。由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补充协议必须针对合同的漏洞。
  二、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愤来确定
  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就要进人第二步,即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据此,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有关条款,指现有合同的有关条款,按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意思,就是说通过现在达成的条款来确定这个合同是一个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等,然后再进一步决定,根据这种合同的性质,它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款。所谓交易习惯,指的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以及这种特殊的交易所应当遵循的习惯,所以这种交易习惯具有地域性、行业性。如果地区习惯和行业习惯发生冲突,应当确定行业习惯优先。地区和行业习惯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发生冲突,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为准。
  三、按照法定规则填补
  如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解决,按照法定的填补漏洞的规则来填补合同漏洞,体现在《合同法》第62条以及《合同法》分则中的一些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条规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上述6项标准,同时由于这些规则主要是用来填补合同漏洞,也可以称为漏洞填补的规则。这就实际上解决了合同对履行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应当指出,《合同法》第62条虽然确定的是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来排斥这些规定的适用,在当事人具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又不能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填补合同漏洞。
  四、采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填补
  以上方法仍不能填补合同漏洞的,可进入第四个层次,适用《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采用合同解释的办法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的解释方法是本条明确规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条款文义解释。所谓合同条款文义解释,是指依据合同条款语句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要确定语言文字的含义,应当首先确定用语的真实含义。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都明确同意合同条款所表达的是某一种意思,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含义来进行解释。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各不相同,应当按照一个合理的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以此来探求合同用语的含义。文义解释中注重按照合理人的标准来解释用语的含义。
  2、合同目的解释。指在解释合同时,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一定的目的,合同本身也不过是当事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因此,合同的解释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订约目的。
  3、合同交易习惯解释。所谓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交易习惯的含义予以明确;习惯解释的方法既可以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也可以用于合同条文的解释。
  4、合同条款整体解释,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从各个条款与各个部分的相互关联性,以及与整个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等各因素进行考虑,来确定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
  5、诚实信用原则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人们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这样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将商业道德和公共道德运用到合同的解释之中,并对合同自由施加某些必要的限制。按照诚信原则解释合同时,因为诚信原则比较抽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合同法》第125条将其放在最后的层次,在上述4种解释都不能解决时,才能使用诚信原则这一规则来进行解释。
  在填补漏洞时,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五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解释,进而完成填补合同漏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