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补救措施,是指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或完成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时,采用修理、更换、重作和减少价款或报酬的方式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岗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如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采用何种补救措施,可以由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害的大小合理选择。一般来说,修理是在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但有修理可能且债权人需要该标的物时采用。更换是无修理的可能和必要,如费用过髙、耗时过长时,债务人交付相同种类、质量的标的物。重作是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约定,不能修理或无必要,而应予重新制作的补救措施,如果标的物不经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尚能使用或者利用的,也可以采取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来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