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一、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第二,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1、合理预见规则是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第三,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1、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2、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二、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
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一般来说,赔偿损失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