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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对于该问题,可以把股权转让看作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物权变动)之原因行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受让人并不当然取得股权,股权的取得还取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即股权转让的交付行为。

  这里应当注意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转让的效力二者之间的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两者是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一定必然导致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尚需当事人履行行为,转让股权才能实现,并且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生效的特别条件。“股权转让合同依照法律和约定生效后,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不一定同时也得到实现,两者生效的条件是不同的。”从合同角度来讲,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转让方以股权转让的事实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依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具体的股权转让行为包括支付转让价金、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将新股东载于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