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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是指公司因其行为不当,致股东受有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时,股东依法享有的请求排除或制止,或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权利。股东诉权可以分为:一是基于自益权受损提起的诉讼为股东直接诉讼;二是基于共益权受损提起的诉讼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救济权,实践中多是股东个人利益已受到实际损害。而股东代表诉讼,则是指公司的不当行为致使公司受损或者有致其受损之虞时,如果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对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的发现通常源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诉讼,当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时对其行为的认定才被提上日程,而此时损害已经造成,这不得不说是公司内部监管的无力所致。法院认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标准多是理论和实践的经验总结,具有不确定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方式不断复杂和多样化,现有标准也必须随之变化。因此,不但要在法律上规定统一的原则性认定标准,还要寻求判例的积累和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