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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的问题

 当股东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在审判实践中巳经形成共识。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是进行利润分配的义务主体,因此,在单纯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中,公司是被告,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唯一的被告。

  但是当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股利分配份额,向一部分股东少分股利而向另一部分股东如董事或控股股东多分股利时,能否以受益股东为被告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
  在公司违法多分配利润纠纷案件中,按资本多数决原则,多数股东的意志通过股东会被拟制为公司的意志,既然股东会决议体现了公司的意志,自然应当将公司列为多分配利润纠纷之诉的被告。当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时,多分配利润的股东应承担向公司返还该部分利润的义务,在多分配利润股东拒绝返还时,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诉权的行使只能由作为权利人的公司进行,只有在公司怠于起诉时,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才能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代表公司利益行使诉权,而不能为自己的利益直接起诉多分配利润的股东。
  至于董事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被告,无论董事还是控制股东,均不适宜作为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被告。原因在于:其一,董事和控制股东的意思已经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在公司决议中不具有独立于公司机关的意思;其二,董事或控制股东在股利分配法律关系中并非法定的决策主体,因而不适宜作为诉讼当事人。